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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拆迁征收问答(一)

发表于2018-06-14

1房屋征收基于什么样的目的才合法?

答:只能是为了公告利益的需要,这是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商业目的是不合法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包括实物、货币两部分,没到位就拆迁不合法。

 

3谁可以征收房屋?

答:目前的条例规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杜绝了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搬迁活动的可能,如果发生开发商来拆迁属于拆迁主体不合法,可诉讼。

 

4城管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答:不可以。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使城管要拆,也得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只要其中程序不合法,可提起行政诉讼。

 

5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吗?

答:可以,但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网上公布的征收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

答:不能,如果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会有2个问题,一个是一般公民很少登陆政府网站,另一个问题是被征收人很多是不会上网的最老年人,故仅通过网上公布征收公告他们的知情权如何能得到保障?

 

 

7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解释对协议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有约束力,调整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8执法部门拆违过程中损坏合法建筑,是否应作出赔偿?

答:应作出赔偿,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

 

9行政机关不作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对违法建筑“即查即拆”的行为如何评价?

答:属于违法行为,该做法严重程序违法,可诉。

 

10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得到安置补偿?

答:可以,考虑到确实不可归咎于个人,故目前大部分地区政府大多给予了安置补偿。

 

发表于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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