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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丈夫"卖"房给情人不要钱 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发表于2013-05-08

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奇怪了!!

包工头李波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买卖为由过户给“小三”赵璐璐,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李波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发表于2013-05-08

李波与张琪早在1991年就办了婚礼,但俩人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他们来北京打工,并有了两个孩子。李波慢慢当起了包工头,夫妻俩攒了些钱,就在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买了套房。买了房后,俩人才领了结婚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发表于2013-05-08

张琪得知此事后,和丈夫频繁吵架,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所幸后来两个孩子来到北京,终于唤回李波的心。但是,赵璐璐又开始不依不饶,她觉得自己不能白跟李波几年,并提出想要房子。李波想用房子对赵璐璐做点补偿,就趁着张琪回老家办理孩子的入学事宜之际,与赵璐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发表于2013-05-08

李波以二十多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赵璐璐,实际上却没有从赵璐璐那里收取分文费用。合同签订后,两人立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发表于2013-05-08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琪与李波自举办婚礼后就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经济上合并一处,而且育有子女,事实上已成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为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发表于2013-05-08

考虑到房屋价值较大,在没有征得张琪同意的前提下,李波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告赵璐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赵璐璐并未支付房款,其取得房屋产权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李波与赵璐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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