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 请问新城物业:广告费和停车费收入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2014-01-14

对物业晒出的支出单明细的疑问:电梯内广告收入和路面停车收入到哪里去了?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电梯间内。

而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

   <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4-02-19

关注中,开发商哪去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