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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根据法律来看物业问题,物业费和停车位都很好解决

发表于2014-06-24

   

   昨晚又说起物业费和停车位的事情,有些人情绪特别大,一直拒缴物业费,我真的不赞同。其实说到底就是责任的问题,业主交钱物业办事,划分好范围就相安无事了。朋友在律师所工作,随便给我找了几个案例,就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物业纠纷事件,其实到底还是双方职责范围的问题。


  首先说说物业费的问题,一般物业追索物业费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物业胜诉。为什么呢?因为咱们国家法律有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但由于有些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拒不缴纳,构成了违约,业主不但要缴纳物业费,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有些人一直拖着不交物业费,根本行不通,物业真的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追缴的话还是要交的。


  再说说停车位的问题。举个案例吧:

  2009年7月1日起,玉林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安排人员在其开发的某小区B、C区收取停车费,同年10月起委托物业公司对B、C区地上停车位管理、收取停车费,此举引起业主不满,将开发商诉诸法院,要求停止收停车费,并将已收取的停车费56000多元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接着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B、C区240个(地上车位150个、地下车位90个)所有权及收益归公司所有。

  市中院终审认为,B、C区地面停车位均是在小区规划、设计的绿地上,为生态停车位,属小区绿地的一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判开发商停止收停车费;90个地下停车位产权及经营权按商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归开发商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我们要向物业要求查看小区建筑规划图,确定地上停车位到底是属于物业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属于业主共有就通过业主投票决定怎么使用好了,我建议抽签出租,租金用来做公共设施建设或者直接就用来抵消所有业主的物业费。真的用不着整体扯皮,物管会赶紧成立起来,派个代表和物业和和气气的谈一谈,赶紧把问题解决了才好。

  


发表于2014-06-24

每个小区都有这样的问题,说到底还是看物业水平和业主素质,缺一不可

发表于2014-06-24

业主吵吵着不肯缴费,物业工作更跟不上了

发表于2014-06-24

说得简单的,重要的还是靠监督机智,明确职权并且执行

发表于2014-06-24

法律,,现在有几人真闹到法院去啊,还不是协商了事

发表于2014-06-24
物业好好服务,业主才会心甘情愿付钱啊!
发表于2014-06-24

车多停车位少能解决么。硬伤啊

发表于2014-06-24

物业工作更跟不上了

发表于2014-06-24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永远都会存在,只要不那么严重就可以了

发表于2014-06-25

还是要两方合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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