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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的猫腻 楼盘业主公摊面积缩水误差26.8%

发表于2005-10-27
记者接到天河楼盘华南御景园业主的投诉电话,称该盘发展商在面积问题上玩“猫腻”,预售时以建筑面积报出“超低单价”,签合同时以套内面积作计,业主办房产证时发现房子面积变小,经过追讨,发展商只赔偿减少的套内面积,而“大缩水”的建筑面积不作任何赔偿。
发表于2005-10-27
某中介行的资深地产经纪告诉记者,其实华南御景园的例子在广州并非个别,这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这两年广州的售楼合同都要求按套内价。但按广州房地产市场二十年来积下的“惯例”,大家买、卖楼时,报的、谈的、定的却都是建筑面积价。所谓的“套内价”都是在签合同时才把总价除以套内面积而得出的。因此,就有发展商利用这两个不同的面积概念玩起了“猫腻”。售楼时故意将建筑面积中的公摊部分报大,按建筑面积单价计价时就可算出更高的总价,而签合同时选“套内面积计价”方式,实测面积出来时“按合同赔偿”就只赔“套内面积”减少的部分,公摊方面就算减少再多,发展商也认为与己没关,因为合同中通常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缩水如何处理,因此业主们往往也无可奈何。

但售楼时业主们的套内单价是:(建筑单价×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内单价,也就是说,售楼时公摊面积越大,套内单价也就越大,某些发展商们正是通过适量夸大公摊面积,使房子总价提高,最终却达到了提高套内单价的目的。因为实测面积时就算公摊面积大有出入,但套内面积一般是变动不大的,补钱时只按:套内单价×套内面积差=补偿金额,业主们因此也就无端蒙受了损失。
发表于2005-10-27
据业主代表介绍,当年买的都是预售房,按发展商测出的建筑面积给房款。今年9月发展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公布了一期各户的实测面积,业主这时才发现房子面积都有减少,每家的建筑面积缩水了约4-6平方米。

奇怪的是,房子缩水的面积大多是公摊部分,如一层楼南面有两户人家,每户面积共缩水4.5平方米,套内面积只少1.4平方米,公摊面积却减少3.1平方米。北面的单位也是两户人家,每套面积共少了约6平方米,套内面积少2平方米,公摊面积少4平方米。也就是说,在合同上总套内面积342平方米、公摊面积53平方米的一层楼,每层套内面积少了6.8平方米,误差不到2%(6.8:342);但每层公摊面积却少了14.2平方米,误差为26.8%(14.2:53)。2%:26.8%,两个面积的误差比竟然如此悬殊。
发表于2005-10-27
业主代表还告诉记者,据业主们的自发统计与计算,他们每家应退款都在1.6-3.5万之间,但发展商每家只退了4000-10000元,平均每户损失达1.2-2.5万元。他们小区光是一期就有200多套房,以每套1万元计,发展商多赚了200多万元。就这样,每个业主为那不存在的几平方米分摊面积买了单。

业主们认为,按套内面积签合同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是政府规定的。但在买房过程一直按建筑面积来进行:楼价表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所有的宣传资料也以均价三千多元/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单价作为大卖点。交定金时签的认购书里,也写清楚了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总价。所谓的“套内面积单价”是签合同时发展商将建筑面积单价乘以建筑面积得出总价、除以当时的套内面积得出的折算价。现在发展商不予赔偿缩水的公摊面积,显然对他们很不公平。
发表于2005-10-27
接到业主报料后,记者赶到华南御景园现场,发现在该盘目前一、二期已建成入住的小区内,一百多位业主们正集合在小区门口,每人都举着各家的资料和业主自发的倡议书,一致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钱。

一位姓徐的业主向记者介绍说,去年该盘不到4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让他心动不已,按当时售楼小姐的介绍,他看中的单位单价是3943元每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8平方米(套内99平方米),算下来房子总价是118×3943=465274元,售楼小姐说房子实用率有84%左右。

徐先生买下了这套118平方米的三房。到了该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代表告诉他,目前广州市卖房要按套内面积计价,并在合同“计价方式”中第一条款上打了勾,还将原来的房价,以总房价÷套内面积=单价的方式折换成了“套内单价”写在合同上。因此,他合同上的套内单位价是:65274÷99=4699.74元。因为没有购房经验,他们一家当时都忽略了这一细节,在合同后面紧接着的面积差异处理中,也对发展商已事先替选好的“按套内面积若存在差异则补差价”没提出异义。

交楼入住后一直到今年9月份,因为要办房产证了,房管局的实测面积公布了出来,徐先生才大吃一惊,因为总建筑面积已减少为112平方米(套内面积97平方米),足足减少了6平方米,按有关规定可获双倍赔偿或可退房。由此可见,房子实用率大大降低了。

当他向发展商要求赔偿时,发展商却说只能按合同约定补套内面积减少的2平方米楼价,而对公摊面积部分却“按合同约定”一毛钱都不赔。也就是说,徐先生只能拿到4699.74元×2=9399.47元。

令徐先生不明白的是,买楼时他的总价是以118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来给的,则118平方米×3943元/平方米=465274元,现在总面积成了112平方米,他原本只应付112平方米×3943元/平方米=441616元。就算不按双赔原则,发展商也应该退给他465274元-441616元=23658元。现在发展商只愿意退9399元,其中14259元的差额哪去了?
发表于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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