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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40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发表于2005-10-07
个人信用不良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同时具备5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全员全额“一户式”管理;台港澳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环境将更为宽松;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0月1日,将有40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法规22部。涉及信贷、税收、消费、住房、车辆、就业以及商检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将深刻影响公众的经济生活。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发表于2005-10-07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深为公众所诟病。为避免法院由于自审自鉴引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实现鉴审分离、鉴管分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还提高了鉴定机构及从业者准入门槛,明确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人须学司法鉴定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此外,《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违法将受处罚等。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两部规章。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但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进出口商品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将对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实施监察。
发表于2005-10-07
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祖国大陆求职就业环境将更加宽松。与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限制,包括取消工作经历和岗位限制、取消收取就业服务费、简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取消就业证年检、强化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备案手续等。
发表于2005-10-07
为严堵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细化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管理。税务机关将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纳税人个人基本信息、所有收入、纳税信息都能在一个档案中查询。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办法》还明确各地要将金融、保险、证券等高收入行业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加大对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的日常检查。 

    同时,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纳税人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不再层层审批。《办法》在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的同时明确指出,对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卷烟生产企业不再享有减半优惠,依法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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