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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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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业主委员会相关知识
骑车撞树依然酷
发表于
2007-11-16
进微信群讨论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步骤[/size]
步骤一: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向业主宣传为什么要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要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必要性、业主拥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等。
步骤二:发函→批复。如果一个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则应该由该小区的发展商或物业公司先向主管部门住宅局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函,予以告知。在住宅局给批复后,就可以正式开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若发展商、物业公司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予配合,那么业主也可以主动自行的给住宅局发函,住宅局同样也会给予批复。
步骤三:获得住宅局的批复后,选举→开箱。首先在公告栏中贴出批复(批复中已规定业主代表名额)。其次产生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业主通过自荐交给物业公司一份简历,物业公司将简历贴在公告栏中。并且公示7天,对业主身份进行确认。
特别提醒:与北京不同的是,筹备组自荐人的资格,是不受其是否已交纳物业管理费限制的。一般是由全体业主用海选的方式选举。选票发放时要登记,回收时也要验票。投票一般持续3-5天。投票后由住宅局代表、派出所、居委会派人参加,进行开箱验票,从而产生筹备小组业主委员。
步骤四:召开业主筹备小组会议。会议应确定以下内容:1)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方法;2)选票的计算方法;3)业委会委员人数;4)选举方式。
步骤五:进入程序,贴出公告。
步骤六:选举出业委会的委员候选人。选举方式是差额选举,候选人需有同小区十名以上业主的推荐。住宅局、派出所、居委会、发展商均会派代表参加,当场开箱验票,选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候举人。正式候选人公示15天。公示完毕后,进行书面投票选举。
步骤七:开箱验票。住宅局、派出所、居委会同样派代表参会,当场唱票。
步骤八:选举产生的结果到住宅局备案。备案方法包括:1)发展商盖章发函备案。2)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业主委员签名备案。
步骤九:住宅局再发一个批复,与一个盖章的函,业主委员会就此成立。
特别提醒:批复同意一般在半年内成立。业主一定要有举证意识,自备照相机,录音机,签字笔等用品。
skylinegtr
发表于
2007-11-16
顶一个先
差不多是时候该准备这个了。
麻烦LZ了 呵呵
zzh7506
发表于
2007-11-17
很好!我们有组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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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步骤[/size]
步骤一: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向业主宣传为什么要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要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必要性、业主拥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等。
步骤二:发函→批复。如果一个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则应该由该小区的发展商或物业公司先向主管部门住宅局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函,予以告知。在住宅局给批复后,就可以正式开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若发展商、物业公司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予配合,那么业主也可以主动自行的给住宅局发函,住宅局同样也会给予批复。
步骤三:获得住宅局的批复后,选举→开箱。首先在公告栏中贴出批复(批复中已规定业主代表名额)。其次产生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业主通过自荐交给物业公司一份简历,物业公司将简历贴在公告栏中。并且公示7天,对业主身份进行确认。
特别提醒:与北京不同的是,筹备组自荐人的资格,是不受其是否已交纳物业管理费限制的。一般是由全体业主用海选的方式选举。选票发放时要登记,回收时也要验票。投票一般持续3-5天。投票后由住宅局代表、派出所、居委会派人参加,进行开箱验票,从而产生筹备小组业主委员。
步骤四:召开业主筹备小组会议。会议应确定以下内容:1)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方法;2)选票的计算方法;3)业委会委员人数;4)选举方式。
步骤五:进入程序,贴出公告。
步骤六:选举出业委会的委员候选人。选举方式是差额选举,候选人需有同小区十名以上业主的推荐。住宅局、派出所、居委会、发展商均会派代表参加,当场开箱验票,选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候举人。正式候选人公示15天。公示完毕后,进行书面投票选举。
步骤七:开箱验票。住宅局、派出所、居委会同样派代表参会,当场唱票。
步骤八:选举产生的结果到住宅局备案。备案方法包括:1)发展商盖章发函备案。2)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业主委员签名备案。
步骤九:住宅局再发一个批复,与一个盖章的函,业主委员会就此成立。
特别提醒:批复同意一般在半年内成立。业主一定要有举证意识,自备照相机,录音机,签字笔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