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公积金贷款”上限调整 担保费用及流程不变

发表于2005-08-29
记者本周就此次针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后,公积金担保费用和手续方面有何变化,向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关人士求证时,得到的回答是,目前办理手续和担保费用均无变化,一切按原先的规定实施。

本周一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记者看到,不少市民前往现场咨询,咨询内容焦点集中在怎样才能算是购买第一套自住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贷足30万元?夫妇两人中有一人未曾购房,是否再买房能享受新政策等。有些比较细节的问题,如购房时间在8月20日前,贷款手续还没办理,能否享受新政?对于一些比较细节的问题,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和贷款银行协商。

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政策界定,此次提高贷款限额政策中的“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户”,是指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因购买商品房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从未办理过住房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的贷款),也没有用自有资金购买过商品房的,从2005年8月20日开始,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如有补充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

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补充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据了解,目前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区受理点,为各大银行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各区、县的营业部。担保费用及流程不变。
发表于2005-08-29
发表于2005-08-29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