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应该有容忍钉子户的胸怀和机制
- 发表于2006-01-23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2005年6月26日,《物权法(草案)》交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同年12月,《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 发表于2006-01-23
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得到强化的过程,也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也日趋激烈。比如,《物权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口袋”很大,太简单了,要慎防公共利益成为集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