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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A栋1208室的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尊敬的A栋1208室业主 赵锦浩先生:

       贵户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减免物业费,要求物业公司按70%优惠。

       该户以此理由显然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行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非室内。而该户未在房屋内生活是属该户单方面的行为。而不是因为该户不住人物业公司服务就终止,除支付欠缴本金外您还需支付从2月10日起至今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焦点
       【司法解释】物业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
       该负责人表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现状
       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
       对此,任晨光认为,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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