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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卖车位,案例解析

发表于2005-06-14
律师:俩合同让消费者易吃哑巴亏



现房与地下车位合同范本上网征求意见已经3天了,除市民留言、发邮件提出建议外,北京市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点评这两份合同时也认为“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不明确。”



秦兵认为,为这份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开发商合法销售的明示责任,即必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产权证和相关证件。“在现实销售中,许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产权证。示范文本单独明示此条款,是想在一定程序上规范开发商。但是,这个文本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签约后拿不到产权证的话,买受人也就是消费者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一、车位质量的约定不切合实际



合同条文:该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



点评:现实中,退车位原因不可能是楼栋地基基础或者主体质量不合格,原因很简单,这应该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款,而不是车位合同。



二、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不明确



合同条文: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没有对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出卖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或者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从法律角度讲,等于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可以解除的。但该条款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这明显不妥,车位合同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没有很好的解决面积纠纷



合同条文: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点评:这一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形式说明了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机关及实测结果,这样签订的合同,等于买受人在没有真正验证的情况下,认可了出卖人提供的面积问题。如果以后面积与实测结果不符合,买受人是非常不利的
发表于200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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