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小区地面停车费究竟该归谁?法院判归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2005-06-05
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辟地停车并收取停车费,收取的费用该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归业主所有?上海一家法院日前判定,应归全体业主共同
享有。
2000年9月,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止于2002年8月31日。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期间,对小区内的有车族以每车
每月200元的单价收取地面停车费。由于双方未续签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于今年2月底撤出。之后,业委会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代收的停车费
及其他款项,但一直未果,遂引发诉讼。物业公司辩称,当初收费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允许,且收取的费用中还应扣除一定的人工管理费用。法院查
明,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共收取停车费20.75万元。
法院认为,小区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享,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或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等事项。所以,
业委会有权主张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当然,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成本理应扣除。法院依据收取费用与管理成本“三七开”的习惯做法,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设立的维修基金专门账户移交地面停车费约14万元。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