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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应该有容忍钉子户的胸怀和机制

发表于2006-01-20
最近几天,83岁的老妇泰勒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泰勒被称为英国最有名气的“钉子户”:任凭房地产开发商威逼利诱,她就是拒绝从她出生的小屋搬出。泰勒的房子位于一个5英亩建筑工地的中央,这个建筑工地即将建成价值7700万英镑的公寓房。
发表于2006-01-20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2005年6月26日,《物权法(草案)》交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同年12月,《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发表于2006-01-20
泰勒质问道:“他们(开发商)按当前的市场价买我的房子,但是,我为什么要因为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呢?” 
在日本也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日本成田机场需要向南延伸,但是,所需土地上的农民拒绝拆迁。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手段达到目的,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抗议活动。从1978年至2004年的26年间,日本全国共发生500多起针对政府的抗议事件。无奈之下,日本政府将机场向南延伸的方案改为向北延伸,虽然花费了巨资,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得到了强化。此事成为日本一个标志性事件。
发表于2006-01-20
建立一个容忍钉子户的机制,是一个艰苦的过程,难就难在权力部门的固有的惯性思维。1月11日,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透露,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作为出让土地的一方,作为出让土地的受益者,政府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之职,还能保障公平吗? 


钉子户得到容忍需要一个过程,冲破一些固有的观念也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法制观念、民主理念的推动下,这一天已经指日可待。
发表于2006-01-20
当然,容忍钉子户不仅需要一种胸怀,更需要法律、制度来作保障。2004年,湖南嘉禾的强行拆迁事件震惊了全国,当地政府采取了诸如“株连”、对拆迁户停水停电等卑劣的做法,激起公愤,在中央的直接干预下,强制拆迁被叫停。此事给政府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促进了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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