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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最高法明确了!

发表于2014-02-14

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发表于2014-02-14

呵呵!绝对霸王条款!

发表于2014-02-14
确实不合理!
发表于2014-02-14
引用:qdmts在2014-02-14 09:37:52写道:
2楼

呵呵!绝对霸王条款!

 早就该这样了!不切不合理的行为全部用明文法律规定了,就不会有了

发表于2014-02-14
引用:安妮儿1220在2014-02-14 09:38:34写道:
3楼

确实不合理!

应该把KTV那些也加进去!

发表于2014-02-17

执行起来很难说

发表于2014-02-18

好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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