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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欲用铁腕狠狠铲平房价“高地”

发表于2005-05-17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是继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即业界所说的“旧八条”,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业界所说的“新八条”之后,所发布的又一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大举措。

在短短时间内,针对房地产市场,接连出台一次比一次更为严厉、更为具体的宏观调控措施,这一方面彰显了中央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现在正处于关键阶段。

如果当前一些地区、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那么,这些局部性、结构性的问题,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的问题,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现在,中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大政方针已定,接下来的问题是,各地如何将各项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从经济利益角度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就是房地产市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

通过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将“稳定房价工作”落到实处,自然有利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同时有利于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对于那些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根据“稳定房价意见”精神,应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这就意味着一些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之路会因此而狭窄、而堵塞,一些地方政府热衷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会因此而夭折。

另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按“稳定房价意见”精神,销售时须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者来说,意味着其真金白银的损失。而对于那些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根据“稳定房价意见”精神,必须进行严厉查处——这就意味着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再也不能以“炒买炒卖”、“囤积居奇”、“恶意欺骗”等方式牟取暴利了。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之下,在广大老百姓有望实现“居者有其屋”,而满怀希望的同时,不难料想,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面对着房价由不断疯涨到理性回归,必将是一次痛苦的经历。由此,我们也不难推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房价措施”的落实,也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由于房地产市场地域性的特点,中央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提出各项具体的调控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必须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如供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将中央“稳定房价”的精神落到实处。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由于在房地产市场中有其利益之所在;同时,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地方官员与少数不法商人之间,在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因此,在这些地方,贯彻落实“稳定房价工作”,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就很可能会出现,那种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走过场的现象。

因此,稳定房价工作,铁腕手段必不可少。对住房价格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可能将稳定房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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