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未收房先弃权,业主退房有口难辩苦在心

发表于2006-01-19
 岁末年初,又到了房屋的交接高峰时期。在拿到新房的欣喜之余,您千万别忘了仔细验收。可是,如果发现了严重问题,需要退房时,您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今天,大家不妨就来看看刘先生的遭遇,也许您能从中悟到点什么,避免重蹈覆辙。
发表于2006-01-19
虽然双方约定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但履行过程中刘先生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备案表却同意收房。这种情况下应当视刘先生放弃了交房的前提条件,从而丧失以逾期交房主张解除合同的权益。

因此,6月18日,被视为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仅为瑕疵交付。刘先生认为7月12日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为开发商交房时间依据不足,因此,不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逾期30日以上交房行为,也不能按照逾期解除合同,以及按照已付款的1.5%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2006-01-19
在开发商未向买房人提供约定《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不应该收取钥匙收房;否则法院会视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认定该日为交房日期。由此,业主也丧失了以逾期交房主张解除合同的权益。
发表于2006-01-19
争议焦点

因种种原因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房,直到6月18日刘先生才接到入住通知。虽然当时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刘先生还是办理了入住手续。7月12日,开发商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入住验收过程中,刘先生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其居住使用,遂起诉至法院。刘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7月12日才是真正的交房时间,超过了约定时间44天。因此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及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已交付的物业费及供暖费等相关费用2万余元,以及已经交付的装修定金、购买家具交付的定金等实际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房屋增值损失近4万元。

但开发商认为,刘先生已于6月18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不属于逾期30天以上交房的情况,因此并不同意解除合同以及赔偿其他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定,6月18日应为交房日期,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因此不应当承担条约中规定的已付款的1.5%支付违约金。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刘先生使用时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因此刘先生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购房款,以及相关的物业费、供暖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