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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预告:情人节为房苦恼,我的爱巢该写谁的名字?

发表于2006-02-15
整整一个春节,小李都在为买婚房的事情头痛不已。跟女朋友的婚事已提到日程,房子也千寻百觅定夺下来。然而合同上的署名成为两家父母,以及他和女朋友间的焦点问题。 

首期的15万(30%)房款是小李出的,每个月还贷将从结婚后共同承担。于是,女方家长认为房产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必须署两个人的名,而小李的父母则认为这样做不合理,因为首期是儿子支付,如果日后分家,钱就得平分,因为房产证上有两个名字。 

家庭争执上升为小情人间的感情对峙。因为如果“分家”的假定显然是对未来婚姻不自信的表现……
发表于2006-02-15
“这种事情我们平时工作中见得不少。前几天就有一对快要结婚的小夫妻来买房,男方付的首付,说好以后的按揭两个人一起付。可是女孩子坚持写她的名字。过了几天,那个男孩子觉得不放心,又去我那儿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可是又过了没几天,他们两个又找上我了,女孩子坚持要把她的名字添上,这才算最后敲定。”沪上某房产销售处的一位售楼先生对记者侃侃而谈:“这还算简单的。还有那些定了房子付了首期的男女,还没等到结婚证就闹掰了,有的要退钱,有的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一方却说是两个人的钱,打官司要我作证的;还有的闹离婚时,谁付的首期谁付的按揭说也说不清楚,乱七八糟的多了。” 

家庭本是夫妻双方合资的一家“夫妻老婆店”,找店面买房子是开张前的头等大事。同样地,一旦缘分尽了,可店面还在,况且这家店一直以来都是负债经营,感情不在了,资产和债务还在,分起来麻烦,想逃却是没门的。
发表于2006-02-15
平时看房产说房产,总觉得买房子都是欢天喜地的事,相爱的两个人,也很少会想到分手的时候房子归谁的问题。家庭是一笔没头绪的帐,初次面对房子的分割,很多人都会找不着北。 

好在法律总是与时俱进的。旧的婚姻法规定——单位分配的房子,夫妻共住8年以后,房子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此后随着商品房的购买越来越多,调整之后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住的房子,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一般按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登记认定其归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或所付的按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婚前由一方购买的房子,如果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并且不以结婚或其他作为条件的,就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予行为,在离婚时,房子也是共有财产。 

总而言之,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也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举个直观的例子,一套50万的房子,婚前男女双方各付了20万首期当中的10万,结婚后又陆续付掉了10万元按揭,这时如果闹离婚,获得房子的一方,必须支付余下的20万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由于他(她)同时承担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因此,给予另一方的补偿就不一定是对方已经付出的15万,而有可能只是10万,具体的金额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来测算。
发表于2006-02-15
如果房子的分割真像上面说的那样清清楚楚一目了然,那么今天所有的讨论都显得没有必要了,问题在于,婚姻中的房产投资,是一种渗透了感情因素的投资行为,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不能像张三和李四分一个麻袋那么轻巧。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记者说,在离婚案件中,感情因素往往占很大的成分,律师对双方的调解就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在法律原则之外,也会酌情做一些补充。比如,对于妇女和儿童,对于婚姻中的困难一方以及无过错一方,法律会给予照顾。在居住有困难的情况下,不会强制将产权变现。 

至于那些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同居者,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的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即使有非婚生的子女,女方也只能争取到居住权而不享有产权。而同居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也必须视产权证上的名字确定其归属,虽然事后可以根据付款来源、钱款走向等原始数据进行查证,但那毕竟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律师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比契约更有力的证据,作为出资一方,应该让自己成为合法的财产共有人,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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