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结婚前买房写了双方姓名 分手赔了女友又赔房子
- 发表于2006-02-10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的情侣在财务支出、经济往来很难分清,通常对购房款很难作清晰认定,法院最后一般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平分,这难免会使实际多出资一方利益受损。因此,情侣在婚前生活中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保留出资原始凭证,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 发表于2006-02-10
最妥善的方法是双方事先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包括之前所购买的房屋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是解决婚前财产纠纷最可靠的法律依据。
- 发表于2006-02-10
对此,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的卞弘毅律师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为准。因此在本案中该套房屋确属双方共同共有。女方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 发表于2006-02-10
这样昧着良心的血泪房子都要抢
- 发表于2006-02-10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本案中,男方如果能够证明该房产主要由其出资购买,那么在分割时该房屋的主要份额应归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