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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二手房购房人要另付防盗门钱

发表于2005-11-11
直到今天,王先生仍旧想不通。他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房主却突然提出防盗门要额外收费,否则将把门撬走。 
“真没听说过, 
买房还得另付防盗门钱,真够逗的!”来自外地的王先生哭笑不得。今年8月份,他看好了芳群园三区13号楼的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签订了26.5万元的购房合同。可房子还没到手,王先生却遇到了麻烦事儿:房主杨女士突然提出,防盗门的费用还得额外付款。 

10月29日上午,记者以王先生的朋友的身份旁听了他与房主的交涉过程。“防盗门是我自己安的,当时花了900多呢。”房主杨女士的丈夫说,“你就看着意思意思吧,要不我就撬走。”王先生说:“当初签合同时怎么没说,撬就撬吧。”话刚一出口,房主杨女士却说:“那好,连同屋子里的床、热水器,我们都搬走。” 

经过几番交涉,王先生作出退让,付给房主100元防盗门钱,才算了事。
发表于2005-11-11
律师说法 

防盗门不应另收费 

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表示,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防盗门应该视为房屋的附属物,不应该再次收费。否则卖方违约,购房者可根据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刘律师还说,如果房屋已过户,卖方若提出“撬门”的威胁,购房者可以以“故意毁坏他人财产”为名,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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