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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发表于2006-02-22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第五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发表于2006-02-22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 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2006-02-22
第二十五条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发表于2006-10-20
楼主的这个问题到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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